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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各直屬企業: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文件精神,為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經省政府同意、市政府依法授權我局發布,從2007年10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類別統一執行省定二類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70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9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含社會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 二、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應加強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守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企業要根據經濟效益的增長不斷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問題,勞動者有權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對待,依法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開展勞動保障工作執法檢查時,要把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重要的檢查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