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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規范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的使用,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市委〔2009〕1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經費使用范圍 (一)補貼和獎勵對象 1、杭州市區持有《杭州市失業證》的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包括持有《杭州市就業援助證》的就業困難人員(以下簡稱就業困難人員); 2、杭州市區被征地但尚未“農轉非”的農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 3、杭州市區持有《杭州市殘疾證》,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尚未就業的人員(以下簡稱殘疾人); 4、在杭高校學生和畢業生、杭州生源的外地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杭州市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5、杭州市區范圍內企業中具有城鎮戶籍的在職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 6、在杭州市區就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參加杭州市區社會保險并繳費6個月以上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以下簡稱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 7、杭州市區戶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意愿的初、高中畢業生,并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預備制人員); 8、經杭州市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指導小組或市勞動保障部門聘任的大學生創業導師(以下簡稱創業導師); 9、開展培訓工作實效突出的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 (二)補貼和獎勵項目 1、適應性培訓補貼。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在未就業期間,可以享受一次適應性培訓補貼。 2、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在未就業期間,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培訓不能重復享受。大學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3、創業培訓補貼。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大學生、杭州市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未就業期間,可以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4、生活補貼。勞動預備制人員可享受一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就業困難人員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訓期間生活補貼。 5、創業導師補貼和獎勵。對創業導師根據其結對指導學生創業情況和開展專項服務情況給予補貼和績效獎勵。 6、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業績效獎勵。對開展培訓工作實效突出的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根據其培訓和就業的績效給予獎勵。 二、適應性培訓補貼標準和申報撥付程序 (一)補貼標準 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適應性培訓的,每人補貼50元。 (二)申報撥付程序 1、由各區就業管理服務部門事先提出月培訓計劃,報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審核后方可辦班; 2、培訓結束后,由區就業管理服務部門向市就業管理服務局申報適應性培訓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附表1); (2)杭州市就業再就業適應性培訓月匯總表(附表2); (3)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附表3); (4)享受經費補貼人員的失業證、殘疾證等復印件。 3、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初審匯總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附表4)》,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區就業管理服務部門。 三、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標準與申報撥付程序 (一)補貼標準 1、 大學生參加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并在杭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其培訓和鑒定費用50%的補貼,最高每人 2000元;其中培訓職業(工種)屬當年杭州市緊缺職業(工種)的,給予其培訓和鑒定費全額補貼。杭州戶籍的大學生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即可予以補貼。 2、 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參加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的,給予其培訓和鑒定費用全額補貼。 3、 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和鑒定費50%的補貼,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訓職業(工種)屬當年杭州市緊缺職業(工種)的,給予其培訓和鑒定費全額補貼。 4、 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和大學生參加定向、訂單培訓,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培訓和鑒定費全額補貼。 (二)申報撥付程序 1、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7日向杭州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辦班備案申請,并提交《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辦班申請表》(附表5)、《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學員名冊》(附表6)和授課計劃表。 2、定點培訓機構在技能鑒定前7個工作日內,將經備案的《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學員名冊》報送杭州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3、定點培訓機構在培訓鑒定結束后,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申請補貼,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 (2)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3)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證書)發證名冊(須經證書核發部門蓋章確認); (4)鑒定機構開具的鑒定費發票復印件; (5)享受補貼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復印件,被征地農民提供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殘疾人提供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或學生證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4、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大學生、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定點培訓機構開辦屬于《杭州市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規定項目培訓后,個人申報補貼的,須在取得相應證書后6個月內,每月10日前到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培訓鑒定費發票; (2)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復印件,被征地農民提供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殘疾人提供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或學生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 5、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初審匯總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有關定點培訓機構和申請人。 6、培訓機構開展定向和訂單培訓須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班。具體辦班及補貼申領撥付程序參照上述有關程序執行。申請材料中須提供學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創業培訓補貼標準與申報撥付程序 (一)補貼標準 1、大學生、杭州市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創業實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且在杭創業或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分別給予每人800元的補貼。其中杭州戶籍的學生取得SYB培訓、創業實訓合格證書即可予以補貼。 2、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和殘疾人參加“產生你的企業想法”(GYB)培訓、“創辦你的企業”(SYB)培訓和創業實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分別給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補貼;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次月起18個月內,在杭成功開業并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后續服務補貼;參加創業培訓后成功創業,再參加“改善你的企業”(IYB)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每人600元的補貼。 (二)申報撥付程序 1、定點培訓機構在開班前7日向杭州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辦班備案申請,并提交《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辦班申請表》和《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學員名冊》。 2、定點培訓機構應在培訓結業后5個工作日內將學員的《創業計劃書》、考勤表等有關資料報送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審核。 3、定點培訓機構在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申報創業培訓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 (2)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3)相關證書發證名冊(須經證書核發部門蓋章確認); (4)享受補貼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復印件,被征地農民提供鄉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殘疾人提供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大學生、杭州市區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或學生證復印件、營業執照或勞動合同復印件)。 4、定點培訓機構在學員結業后次月起18個月內,根據創業培訓后成功創業人數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申報后續服務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 (2)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3)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納稅證明。 5、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初審匯總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有關定點培訓機構。 五、生活補貼標準與申報撥付程序 (一)補貼標準 1、勞動預備制人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并實現就業的,可申請培訓期間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補貼。 2、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培訓期間生活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補貼500元。 (二)申報撥付程序 1、定點培訓機構可在培訓結束后為就業困難人員、勞動預備制人員申請培訓期間生活補貼,由定點培訓機構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 (2)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人員名冊; (3)授課計劃及考勤表; (4)享受補貼人員身份證和《就業援助證》復印件(勞動預備制人員需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2、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初審匯總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有關培訓機構,并由培訓機構及時發放給個人。 六、創業導師補貼獎勵標準與申報撥付程序 (一)補貼獎勵標準 創業導師每結對1名大學生或1個大學生創業團隊進行創業階段指導服務的,按照每人(或每團隊)2000元的標準給予綜合性補貼;每指導1名大學生(或1個大學生創業團隊)在工商注冊開業1家企業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8000元的績效獎勵。創業導師提供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開展的專項服務的,給予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的補貼。 (二)申報撥付程序 創業導師綜合性補貼由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根據創業導師結對情況每半年進行審核發放;創業導師績效獎勵由創業導師提出申請,并附結對協議、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報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初審匯總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有關人員。 七、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業績效獎勵標準與申報撥付程序 (一)獎勵標準 對定點培訓機構在技能培訓后6個月內就業率達到60%以上的,給予培訓機構每班次培訓補貼總額10%的獎勵;培訓后就業率每提高10個百分點,獎勵的比例相應提高10個百分點。對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經批準開展的定向培訓和訂單培訓,獎勵標準在普通培訓的基礎上再提高10個百分點。同一個培訓機構當年就業績效獎勵總額最高為10萬元。 (二)申報撥付程序 1、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在培訓結束后6個月內向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提出培訓績效獎勵費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申請表; (2)經備案過的《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辦班申請表》和《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學員名冊》; (3)就業人員相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2、由杭州市職業技能培訓指導中心初審核定獎勵額度后,填報《杭州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經費使用申報表》,經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在經費到位后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有關單位。 八、其他 (一)定點培訓機構的申請認定和管理按照我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對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認定培訓項目以外的就業再就業培訓,以及非定點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開展的就業再就業培訓,須事先報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后方可開展。 (二)本辦法所涉及的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收費原則上不得超出《杭州市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中的規定項目和標準,對培訓費低于規定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核定補貼標準。開展規定項目以外的培訓或開展定向、訂單培訓須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培訓補貼標準。《杭州市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和公布。 (三)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區范圍,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四)本辦法由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經市勞動保障部門開班備案的人員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