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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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結合《濟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濟政〔1999〕84號)和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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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再向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保險年度內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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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參保范圍為參加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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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市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負責實施;負責處理醫、患、保之間的爭議問題;協調做好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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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是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承辦機構,負責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按商業保險辦法支付參保職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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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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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籌集。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中劃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劃轉。 沒有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和沒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單位負擔,也可以由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本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繳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金中直接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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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按保險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后,才能享受參保年度的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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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當月起一次性足額繳納本年度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同時從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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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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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職工保險年度內發生超出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萬元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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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發生的醫療費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告知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審核后,按照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記帳,保證患者繼續治療。參保職工在繼續治療期間,需預付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治療終結后,除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外,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參保職工發生的醫療費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應在7日內報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審核,出院終結后,應在7日內持個人申請、單位證明、病歷復印件、醫藥費收據、診斷證明等有關資料到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按有關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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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統籌范圍內流動,其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關系可隨同轉移。被保險人調出本統籌范圍時,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責任終止,所交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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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可暫停其參保職工享受大額醫療費用待遇,并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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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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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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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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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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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我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均適用于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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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對其繳費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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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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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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