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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調整對象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和五至六級傷殘中領取傷殘津貼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二)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三)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經勞動能力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護理依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護理依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護理依賴)的人員(含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級增加140元,三級增加130元,四級增加120元,五級增加110元,六級增加100元。調整后待遇水平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原傷殘津貼待遇水平高于2007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工傷職工,均按照各等級增加標準的60%,計算增加待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全部護理依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資金渠道和調整時間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原渠道支付。本次待遇調整時間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四、調整提高工傷待遇工作,關系到廣大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工作順利進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反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