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合理解決人口老齡化給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帶來的問題,確保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廣大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國家、省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做法,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制度,實行參保人員退休時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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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人員在2001年11月《太原市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并政發[2000]69號)實施前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職工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以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01年10月(含10月)。 2001年11月以后參加工作的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須達到男滿25年,女滿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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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在核定實際繳費年限時,實行以下過渡方法。 2007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在辦理參保手續前已退休人員,不再核定實際繳費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職工在2010年底前辦理退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按5年核定,2011年元月起按15年核定。 2007年7月1日以后參保的單位,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按本辦法第一條執行。 補繳費用的計算基數為職工退休時當年繳費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按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率,一次性足額補繳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繳費工資的職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定。補繳的費用,可享受個人帳戶部分。繳費年限核定到月。 鑒于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初期的實際情況,參保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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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保單位在辦理職工退休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手續的當月,應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在職轉享受退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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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縣(市)人民政府要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各委托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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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法由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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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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