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圍及對象 市本級所有定額補助、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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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保險基金籌集 從2003年7月1日開始,用人單位統一暫按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按養老保險的統計口徑)的0.6%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月向用人單位托收,以后逐步過渡到由地稅部門統一征收;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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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保險待遇 凡2003年7月1日后所發生的工傷或確診的職業病,其認定、鑒定及待遇支付等相關問題參照《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浙勞險[1999]333號)文件規定執行; 2003年6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或確診的職業病,其待遇按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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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點醫院管理 工傷職工的醫治及康復實行定點醫院管理,在非定點醫院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 工傷保險定點醫院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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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手續 工傷認定: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用人單位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并附相關材料報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由用人單位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附相關材料,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處,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 待遇申領:經認定為工傷的職工,醫療終結后,其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填寫《工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結算表》并附醫院原始發票等相關材料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審核報銷。若經鑒定達到十級傷殘以上的工傷職工,須另填《一次性支付待遇審批核定表》并附鑒定表,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待遇;經鑒定達四級以上的工傷職工,須另填《因工致殘退休審批表》并附鑒定表,按規定享受工傷退休待遇。職工因工死亡應當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患職業病的與工傷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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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事項 本通知從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若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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