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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繳費及待遇發放試行辦法
2009-03-20 寶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寶市勞社發[2009]86號 陜西省寶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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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現將《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繳費及待遇發放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
內容: |
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問題試行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08]36號)文件精神,現制定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繳費及待遇發放試行辦法。
一、繳費 原集體企業或主管部門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初審過的“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補貼審批表”到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繳費金額之后,憑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費征集計劃合計單》(標注“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到同級地稅部門一次性繳納。 二、待遇審核 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同級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通用繳款書”(標注“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齡人員”)后,在“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補貼審批表”上填寫繳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縣(區)養老保險經辦中心按每位參保人員繳費金額登記造冊,上報市養老保險經辦處,由市養老保險經辦處統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原集體企業或主管部門將“寶雞市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養老補貼審批表”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確認基本養老補貼金額和發放日期。 三、待遇發放 縣(區)養老保險經辦中心每月15日前向市養老保險經辦處申報當月應發放基本養老補貼的人數和金額,有增減變化的,附增減表。
市養老保險經辦處按全市當月領取養老補貼人數計算發放生活補貼總金額,申請市財政局按實際金額撥付至“未參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生活補貼專項資金支出戶”,并從市勞動保障局確定的支付日期起向納入保障人員發放養老補貼。 四、檔案管理 領取養老補貼待遇人員的檔案統一由市養老保險經辦處托管。原集體企業或主管部門,在首次申報應發放基本養老補貼時,須將領取養老補貼人員的檔案移交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之后由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市養老保險經辦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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