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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根據河北省人事廳、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冀人發〔2003〕5號,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的老工人執行冀人發〔2003〕5號文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從2001年10月1日起按機關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差的基本離休金。 二、按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的建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基本退休金。 三、這次離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作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的計算基數,自2001年執行。以后在遇有當年調整離退休金時,生活補貼的計發基數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離休人員、建國前老工人增發生活補貼計發基數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185號執行。即每年一月份為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發放生活補貼后,當年調整離退休金時對已發放的生活補貼不再進行調整,已調整的離退休金計入下一年度的計發基數。 四、本次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離退休金后的資金來源,仍按冀辦字〔2001〕10號、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此次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離退休金,由離退休人員所在企業填寫《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金調整審批表》、《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金調整花名冊》、《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金調整單位匯總表》,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無主管部門的企業、駐冀中央企業按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層次直接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最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