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待遇水平不降低,進一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落實《內蒙古黨委、政府關于促進城鄉居民增收的意見》(內黨發[2009]3號)精神,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和《呼和浩特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0號令)及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待遇調整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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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工傷待遇的人員范圍是: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遺屬。 2009年新計發傷殘待遇的職工,本次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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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領取工傷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按以下標準調整待遇。 (一)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一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14元; 二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205元; 三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93元; 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81元;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調整: 五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69元; 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45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確認達到護理等級、且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120元; (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所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標準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96元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72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寡老人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96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96元標準進行調整。 (五)本條(一)、(二)、(三)、(四)各項標準的調整,含2007年應調整的增長數。即:為2007年和2008年工傷待遇調整增長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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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規定領取工傷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按以下標準調整待遇。 (一)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11元; 二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105元; 三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99元; 四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93元;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 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調整: 五級工傷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87元; 六級傷殘職工的工傷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74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10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8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月調整標準為62元; (四)工亡職工生前供養親屬所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配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50元標準進行調整; 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37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寡老人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50元標準進行調整; 屬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按50元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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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方式 (一)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企業支付。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領取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仍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三)享受傷殘津貼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再享受傷殘津貼,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執行養老金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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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之前不再補發。今后,隨著我市養老金的增長,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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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待遇調整手續的辦理 此次企業工職工傷職工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職工供養親屬扶恤金標準調整審批工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負責。根據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的要求,市勞動保障局針對待遇調整的內容,統一制定了工傷待遇調整審批表,各用人單位要認真填寫,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在職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新屬撫恤金的調整,市屬各用人單位應按要求認真填報相應的調整工傷待遇審批表和花名冊后,連同工傷職工檔案一并報市勞動保障局醫療工傷保險科審批。各旗縣所屬用人單位按要求填報相應的審批表和花名冊,報所在旗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由旗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連同人員檔案統一報市勞動保障局醫療工傷保險科審批。 (二)退休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移交社區管理的,由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報相應審批表和花名冊,連同退休人員和工亡人員檔案,報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科審批。旗縣退休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旗縣勞動保障局統一負責報送市勞動保障局進行審批。 (三)此項工作于2009年8月底前結束。 呼和浩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財政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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