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完善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和《邢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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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住在邢臺市城區已參加省、市級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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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個本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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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邢臺市城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是按8%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個人帳戶資金,享受城鎮單位參保人員同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是按5.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資金,按規定享受統籌資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上述兩種參保統籌模式,由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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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可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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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邢臺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并按規定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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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靈知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從第7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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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其業主和從業人員參照統籌地區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分擔。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負擔。已實現再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要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繳費參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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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必須連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三個月以內的,補齊中斷繳費后,從正常繳費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連續中斷繳費達三個月以上的,補齊中斷費用后從正常繳費之月起推遲六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和在此六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連續中斷繳費十二個月以上的,以前繳費年限不再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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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男30年,女25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靈活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或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退休人員標準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但距最低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按最后繳費年度規定的繳費額一次性繳足所差年限不足5年的,按最后繳費年度規定的繳費額一次性繳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按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年限距最低繳費年限5年以上的,苦繼續履行繳費義務,仍按在職職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待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履行繳費義務的,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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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與《邢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一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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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醫保經辦機構要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形式多樣、工作地點和時間不固定等特點,制定相應的個人申報登記辦法,個人繳費辦法和資格審核辦法。要充分利用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通過代收、代繳的方式實現參保。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直接繳費參保和醫療費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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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依據冀勞社辦[2003]189號文件精神和本暫行辦法,結合本統籌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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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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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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