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精神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豫人社養老〔2010〕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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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農民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以及在河南省內跨省轄市、縣(市、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業務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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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建立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轉入地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已與該系統聯網的,通過該系統進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信息交換(具體規則另行發文制定)。通過紙質方式辦理轉移的,為便于及時辦理手續,可先通過傳真傳送相關材料,但同時仍需通過信函郵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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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并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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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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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以下簡稱《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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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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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后,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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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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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省轄市范圍內部流動就業,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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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需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的流動就業人員,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應書面告知其不能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原因和政策依據,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收到《通知書》后,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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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辦理將臨時繳費賬戶轉移至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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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辦理賬戶轉移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以下簡稱“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填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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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審核無誤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發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轉移聯系函》(以下簡稱《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傳至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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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收到《臨時賬戶轉移聯系函》回執,按照本規程第七條規定辦理相關轉出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但仍需將有關信息保留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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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接續手續,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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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已經建立臨時繳費賬戶人員出國(境)定居或在職死亡的,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領人”)辦理一次性領取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手續。 臨時建賬地社保機構受理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審核無誤的,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臨時繳費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繳費賬戶其余資金并入當地統籌基金,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臨時繳費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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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規程從二Ο一Ο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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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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