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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沈政發〔2001〕第5號令)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可隨時進行調整”的規定,經研究決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2002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調整后的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為3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