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保障我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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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轄區和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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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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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扶持資助的資金;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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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或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適當補助,其費用在稅前列支或在本單位勞動保障費中列支。 。ㄒ唬├U費標準:學生和少年兒童按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5%繳納籌集;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按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繳納籌集。 。ǘ┱a助標準: 1、學生和少年兒童政府每人每年補助45元; 2、低保人員政府每人每年補助190元。屬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學生、少年兒童、三無人員(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和贍養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3、低收入家庭中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困難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30元; 4、符合條件的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補助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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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由戶籍所在社區統一申報繳費。學生由學校負責統一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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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為參保繳費時間,各地財政及相關部門每年11月25日前將補助資金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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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實行首診定點制度。城鎮居民自愿選擇一家具有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或惠民醫院作為首診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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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實行住院醫療社會統籌,保住院和門診大病,并實行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從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后中斷繳費的,應補繳中斷期間保險費后再續保,續保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門診大病和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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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發生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的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 。ㄒ唬┊數鼗菝襻t院、一級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為1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60%。 低保人員在上述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00元,三無人員在上述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 (二)當地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50%。 。ㄈ┊數厝夅t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50%。 。ㄋ模┮蜣D診、異地急診等在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起付標準為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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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年最高支付限額與連續繳費年限掛勾。連續繳費不滿三年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連續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連續繳費滿五年以上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城鎮居民中斷繳費超過2個月的重新計算連續繳費年限,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救助或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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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將符合救助范圍的城鎮居民在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時直接進行救助。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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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運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運行情況提出調整籌資水平、政府補貼標準和醫療待遇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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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單獨建帳,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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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和領導,配備工作人員,建立社區服務平臺,優化計算機信息網絡,將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和計算機信息網絡維護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發改委、財政、衛生、民政、教育、稅務、公安、監察、審計、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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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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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荊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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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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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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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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