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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業單位: 根據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結合航空工業的具體情況,為了明確國發[1978]104號文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所指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即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現對航空工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作出規定,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列入《航空工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規定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②從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二、凡經當地省、直轄市的勞動部門過去已批準的或頒發的提前退休工種應繼續執行。 三、必須嚴格區別提前退休工種和實行保健制度的工種,兩個意義不同的概念。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種與提前退休工種不能等同。根據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的精神,必須嚴格掌握提前退休工種的范圍,不得任意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