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市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工作,特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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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事局作為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錄用體檢組織實施工作。市衛生局作為醫療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指導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體檢醫院完成體檢任務,檢查監督醫院落實體檢規定的執行情況,按章處理醫院及醫生在體檢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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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須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具備體檢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醫院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衛生局在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前3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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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體檢任務的醫院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精心組織,客觀公正地做好體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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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人事局如委托用人單位組織體檢的,應在體檢前3天將《珠海市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委托書》送達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組織體檢人員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具備體檢資質的醫院進行體檢,并對體檢工作全面負責及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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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體檢工作須指定專人負責,主要負責組織考生到指定醫院體檢,核對考生的證件和體檢表照片,組織考生按要求進行各個體檢項目的檢查;統一交接體檢表及領取體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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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體檢醫生按規定的體檢項目依次為考生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結果。各科室體檢表的交接由體檢工作人員統一負責,不得由考生自行轉交。體檢醫生或工作人員與考生如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要進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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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體檢項目中血液、尿液項目的檢查,不公開使用姓名和準考證號,由組織實施體檢單位采取臨時編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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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和廣東省人事廳《關于做好招考公務員體檢工作的通知》的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并簽名,加蓋醫院公章。體檢結果由市人事局統一向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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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醫院對一次體檢未能作出結論,確定須進一步復查的,應及時通知市人事局,并于一周內一次性完成復查工作,同時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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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單位及錄用監督機構對體檢結果提出質疑時,市人事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重新體檢或復查某一項目;考生本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復查的,由市人事局批準。重新體檢或復查按上述六、七、八條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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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生要按時參加體檢,對無正當理由又不按時參加體檢的考生,按自動棄權處理;考生應服從組織實施體檢單位和醫生的引導和檢查,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醫務人員提出無理要求,否則取消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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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人事局將邀請有關部門對體檢過程進行現場監督。組織實施體檢單位和負責體檢醫院以及考生都應積極配合,接受監督。市人事局設置舉報信箱及公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及投訴。如發現違規行為,對醫院、醫生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考生則取消其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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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體檢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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