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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區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委辦局、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各直屬單位和有關企業:
根據《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省政府[1999]第162號令)、《〈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2000]12號)的規定,企業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向市勞動保障局填報《無錫市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報表》(一式三份),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的,由企業負責支付有關工傷費用。因此,從2003年3月20日起,企業申請工傷認定應按上述規定上報,不需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無錫市市區職工工傷快報》。我局也不再受理快報形式的申請工傷認定。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