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的精神,結合落實《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的要求,為積極拓寬就業渠道,緩解就業矛盾,現就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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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鼓勵扶持自謀職業 (一)本意見所稱的自謀職業是指勞動者以靈活自雇的方式實現就業的一種就業形式。 (二)本市失業人員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以下簡稱“大齡失業人員”)是本意見重點鼓勵扶持的對象。 (三)對連續停止社會保險繳費6個月及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實現自謀職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按月給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三年。 (四)對大齡失業人員中距法定退休年齡兩年或者不足兩年,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含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并實現自謀職業的,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50%的標準按月給予就業崗位補貼,直至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五)自謀職業者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領取職業培訓個人賬戶卡,參加有關的職業技能培訓,并按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六)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實現自謀職業的大齡失業人員,可憑有關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并可自登記備案當月起申請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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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鼓勵扶持自主創業 (一)本意見所稱的自主創業是指勞動者以個人或者家庭成員共同勞動的方式,通過從事微型的非企業的商事行為,為社區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務的一種創業活動(以下簡稱“微型自主創業”)。 (二)堅持“三個特定” 的原則,鼓勵扶持微型自主創業。即在本市扶持非正規就業的特定政策框架下,在社區居民家庭服務的特定領域內,針對本市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征地勞動力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特定對象,通過政策扶持,鼓勵勞動者以更低門檻、更靈活的方式實現自主創業。 (三)微型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 1、融資扶持。以自主創業者為單位,在自主創業的初創和發展階段,可以憑有關身份證明、微型自主創業計劃書等材料向銀行申請3000元到3萬元額度的微量開業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自主創業者按期歸還微量貸款,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獲得貸款利息的補貼。 2、經營場地補貼。自主創業者需租賃符合有關規定的固定經營性場地開展創業活動的,可以申請經營場地房租補貼,補貼金額以自主創業者為單位,一般為800元/年到2000元/年,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 3、上述微量開業貸款貼息和經營場地房租補貼政策,由自主創業者自行選擇享受其中的一項。 4、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自主創業者屬于本意見所稱的大齡失業人員的,可以參照本意見“鼓勵扶持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享受就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 (四)自主創業者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領取職業培訓個人賬戶卡,參加有關提升創業能力的培訓,并按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五)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實現自主創業的勞動者,由街道、鄉鎮組織就業援助員和開業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向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可自登記備案當月起申請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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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扶持政策發揮實效 (一)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是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的重要舉措。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根據本意見的規定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確保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可結合區域實際,對以其它形式實現自主創業的勞動者在經營場地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并積極協調制定鼓勵自主創業的資金支持措施。 (三)從2007年開始,將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納入對區縣就業服務工作的考核內容。 (四)本意見自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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