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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中央在渝有關單位人事部門: 為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我市的順利實施,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確保貫徹落實 (一)認真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要嚴格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認真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年休假落到實處。 (二)領導高度重視。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落實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從關心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自覺在本單位貫徹落實年休假制度,并帶頭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單位應在每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計劃,并按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數嚴格控制在本單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總人數的5%以內;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在本單位內公示無異議,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后,填寫《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備案表》,報主管部門備案。 各單位應建立年休假動態管理臺賬;各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每年初應對上一年度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匯總,并填寫《 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統計表》,報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施年休假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崗位A、B角等制度,處理好工休關系,確保年休假計劃順利實施。 (五)嚴格經費管理。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主動與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銜接,對各單位按現行經費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進行嚴格管理。 二、加強監督檢查 (一)市人事局負責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負責對本區縣(自治縣)和所屬單位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干部)處對本區縣(自治縣)和所屬單位執行年休假情況每年進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終全面檢查,并將年終檢查情況書面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向全市通報。 (三)對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制定年休假計劃、不認真執行年休假制度、未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數的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對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為名義亂發錢物的,將按《條例》和《辦法》以及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納入全市人事系統綜合考評。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因招錄、招聘、調動、安置等原因變更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傷醫療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工傷醫療期滿后安排補休。 (三)因休產假(含國家規定的產假假期和按有關規定申請延長的產假假期)當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單位可在其產假期滿后安排補休。 (四)掛職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計劃和年報統計。 (五)單位應對當年離退休的工作人員在其離退休前優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員在離退休當年的工作天數少于其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只按其工作天數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數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四、其他 (一)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員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具體辦法另文通知。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各單位應按照《條例》規定,將其納入單位年休假計劃,統籌安排年休假。 附件: 1.《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備案表》 2.《 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帶薪年休假情況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