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連政發〔2007〕99號),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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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城鎮居民具備住院條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以申請辦理家庭病床: (一)喪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動能力的; (二)患惡性腫瘤晚期行動困難的; (三)臥床或年滿70周歲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連續治療的; (四)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在醫院做完手術后可以回家康復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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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家庭病床的收治僅限于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凡符合建床條件的參保城鎮居民,由患者或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負責填寫《連云港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審批表》,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同意后,方可辦理建床手續。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審批建床的資料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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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家庭病床起付標準為100元,醫療費用100元以內部分由參保城鎮居民自付,100元以上部分個人分段按首診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比例支付。家庭病床建床不超過90天;超過90天的重新申辦手續,重新計算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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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對家庭病床費用實行定額結算,定額標準為每天每床20元,參保城鎮居民直接與首診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按規定個人自付部分及超定額部分,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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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家庭病床診療中,醫患雙方應嚴格執行醫院規章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參保城鎮居民在接受家庭病床治療時,除急診外不得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同病種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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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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