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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強化稅收監管,依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應當在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企業改制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變更或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從事勞務派遣的組織,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三、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數應與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一致。 四、為杜絕虛報人數等問題的發生,加強稅收征管,各級稅務部門應根據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和計稅工資標準,審查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