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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7-08-01 合勞社秘【2007】177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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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發展)局、地稅分局,各建筑業企業:
為維護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市政府同意,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委員會和市地方稅務局會共同擬定了《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建設委員會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
內容: |
為維護建筑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和建筑業的特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農民工(以下簡稱:農民工)的建筑業企業。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三個序列。 建筑業企業中已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的職工,仍按原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二、保證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在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為在建工程項目施工工地的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其提交的“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總承包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總承包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不得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各縣、區、開發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在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審查項目總承包企業辦理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不得發放《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繳費費率 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5% 作為繳費基數,按1%費率繳納。即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 1.5‰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建筑業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支情況,按有關規定提出費率調整意見,經市建設委員會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繳費主體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專業分包企業與總承包企業簽定分包合同的,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專業分包企業與項目業主(建設單位)直接簽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由專業分包企業按本辦法規定的費率標準繳納。 五、繳費方式 總承包企業在簽定總承包合同后,應填寫《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一式四份,及時到地稅部門辦理申報繳費手續,繳納該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 (一)、本市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外地來肥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向其承建的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各區、開發區地稅分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總承包企業在辦理繳費后,需攜帶加蓋公章的含有建設項目名稱、工程總造價、工程地點、工期等內容的合同相關頁碼的復印件、繳費憑證和《合肥市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六、參保期限 建筑工程項目農民工的參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為參保期限。工程延期竣工的,建筑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到期前,及時申報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工程竣工驗收期的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參保期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七、費用來源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工程間接費所列的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原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費不再收取。 工傷保險費作為規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在招投標及合同簽定過程中應單獨列支。 八、參保人員管理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辦理建筑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時,應當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參;麅。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其上崗前及時報送新增人員勞動合同及參保花名冊。 因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等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報送增員職工花名冊,臨時增加或調用工人發生工傷的,應在48小時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筑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后,按參保人員處理。 市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站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單位,應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 九、工傷責任主體 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業企業是農民工工傷責任單位。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未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中的各項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費用支付給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農民工工傷的經濟責任。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保繳費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項目農民工發生工傷,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由農民工勞動關系所在建筑業企業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十、工傷認定 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其勞動關系所在的建筑業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業企業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作為申請人,在農民工遭受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參保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有關費用由該單位承擔。 十一、保險待遇 建筑業企業為農民工參保繳費次日起,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即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合政[2005]14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農民工或其供養親屬也可申請采取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方式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執行。 在計發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時其本人工資按照農民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技工兩個等級,其初級工(含普工、雜工)、技工月工資分別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80%、100%計算,作為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享受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 十二、待遇支付程序 農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受傷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用人單位持有關憑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手續。 十三、爭議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合肥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維權辦公室(沿河路111號)設立一站式服務窗口,方便建筑業企業辦理參保登記、工傷認定申請手續。 十五、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合肥市建設委員會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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