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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紹興市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發放辦法
2009-04-08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市勞社發〔2009〕27號 浙江省紹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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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級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紹興市區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發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紹 興 市 財 政 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
內容: |
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詣的通知》紹政發[2009]19號規定,特制定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發放辦法,具體如下: 一、適用范圍 1.用人單位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根據紹市勞社發[2009]28號文件規定,經認定安置在全日制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 二、標準和期限 1.社會保險補貼按照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所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的實際繳費額(不包含個人繳納部分)之和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00%計算的單位繳費額; 2.崗位補貼標準按紹市勞社發[2009]28號文件執行; 3.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除對招用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本辦法實施前累計補貼期限已滿三年的人員,不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三、申報程序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程序如下: (一)申報:凡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繳費滿一年后,可在每年7月或次年1月向市就業管理服務局按年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2.《用人單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名冊》; 3.《紹興市招用人員花名冊》或《紹興市招工錄用及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用人單位所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失業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5.用人單位所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所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憑證; (二)審核: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經市勞動保障局批準后,上報財政局。 (三)撥付: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四、其他 1.用人單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是指2009年以后招收的人員。原在該單位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在本單位合同終止解除后再招用的,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2.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應在其個人的《就業失業證》上予以記載。 3.2008年底前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紹市勞社發[2006]33號文件核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原政策執行。 4.對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補貼的單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補貼外,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本辦法自紹政發[2009]19號發文之日起執行。 6.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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