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勞社〔2008〕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
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增加基本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60元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7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6%增加。
(二)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8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業者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60元。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退休軍轉干部,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高后不超過當地社會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5)在已建立的高齡退休人員傾斜制度的基礎上,再提高傾斜的標準。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年滿80周歲,每人每月分別提高20元、35元、60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剛達到70周歲、75周歲、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15元、15元。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魯勞社〔2007〕48號文件第二項第(二)條第4款的規定,改按本通知執行。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基本養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上述第二項第(二)條第(5)款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款對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
|
三、資金列支渠道
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范圍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原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根據勞動保障部、統戰部等四部門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
(四)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這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結束后,各市區要寫出總結,連同《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2008年調整企業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見附件)一并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市區、各部門、各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在2008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