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民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人員婚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組〔2010〕14號,以下簡稱《通知》)印發實行以來,一些地方反映部分軍人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時,無法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經解放軍總政治部了解,雖然公安部和總參、總政、總后、總裝文件規定,軍人居民身份證于2008年底全部辦理完畢,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確有一些部隊官兵沒有取得居民身份證。為滿足無居民身份證軍人婚姻登記的需求,經與解放軍總政組織部協商,按下述意見辦理: 一、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根據軍人無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情況,在證明右上角分別標注“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并在標注處加蓋印章。對“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中“公民身份號碼”欄填寫“無”。 二、軍人持標注有“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若除居民身份證外,當事人其他證件、證明材料齊全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其有關登記或補領證件的申請。 為保障軍人婚姻權益,在文件下發過程中,軍人持2010年8月1日之前出具的有效期內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或舊式婚姻狀況證明,若證明中未標注“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但軍人聲稱無居民身份證的,由軍人本人做出無居民身份證書面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不要求聲明人提供居民身份證。 三、軍人有居民身份證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結(離)婚證》上的“身份證件號”按照《通知》要求填寫;“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上述材料中的“身份證號碼”欄填寫當事人的《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號碼。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