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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級各單位: 為了做好勞動鑒定工作,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規則。 一、 組織機構 為了加強勞動鑒定工作的領導,依法管理勞動鑒定工作,杭州市建立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委員會成員由勞動保障、財政、經委、衛生、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組成。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學專家,組成醫學鑒定小組,開展勞動鑒定工作。 二、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鑒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全市各級勞動鑒定的業務工作。 2、負責市區單位職工因工、職業病致殘程度的等級鑒定;負責市區單位職工和其他人員的非因工負傷、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3、指導縣(市)進行疑難爭議案件的鑒定工作,受理重新進行工傷勞動鑒定的申請和鑒定。 4、負責全市各級勞動鑒定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和交流勞動鑒定工作的情況和經驗。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三、 勞動鑒定醫生的聘請 勞動鑒定醫生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聘任期一般為一年。勞動鑒定醫生,要按國家的鑒定標準和被鑒定者的傷、殘、病情,客觀、公正地進行勞動鑒定的醫學診斷工作。 勞動鑒定醫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醫療衛生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 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3) 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四、勞動鑒定的程序 1、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寫鑒定表,非單位職工的其它人員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寫鑒定表。 因工致殘的,填寫《杭州市職工因工致殘程度鑒定表》一式四份。 非因工負傷、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填寫《杭州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鑒定表》一式四份。 上述鑒定表,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送勞動鑒定委員會,并附下列有關材料: 1)因工傷殘申請勞動鑒定,應提供工傷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和醫院治療的病歷及各種檢驗報告單(片)據等相關資料。 2)非因工傷、病申請勞動鑒定,應提供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近二年以上本人在醫院治療的病歷及各種檢驗報告單(片)據等相關資料。 2、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受理勞動鑒定時,對送審材料不全或者情節不清的,可責成報送單位補充材料或對有關情節進行復查。受理的勞動鑒定材料進行編號,送交醫學鑒定小組。 3、鑒定醫生經對被鑒定者上報的病情材料進行審閱,必要時可以調閱原始病歷、進行體檢和復檢后,作出診斷意見。診斷意見難以確定的,應經醫學鑒定小組集體討論后確定。 鑒定醫生簽署診斷意見,應在鑒定表上寫明病情。工傷致殘的,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的國家標準,提出致殘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等級的診斷意見;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標準(試行)》,提出是否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診斷意見。 4、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醫學鑒定小組的診斷意見作出鑒定結論,書面通知單位和被鑒定者。 5、對工傷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6、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在工傷鑒定結論作出滿1年后,認為殘情變化的,可要求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鑒定工作定期進行,工傷致殘鑒定一般每二個月進行一次,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每年進行三次(受理時間 :3、6、9月1~20日)。 五、勞動鑒定費 受理勞動鑒定,按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勞動鑒定費。 職工進行因工致殘、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因工致殘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非單位職工的其他人員要求進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費,由本人支付;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有效的《杭州市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的特困人員減半收取勞動鑒定費。 六、勞動鑒定監督管理 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報送鑒定材料,發現弄虛作假的,勞動鑒定委員會將取消被鑒定人資格;巳作出鑒定結論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審議,取消鑒定結論。發現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弄虛作假、偽造或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的,勞動鑒定委員會通報其所在醫療機構和主管衛生行政部門。 鑒定醫生應對診斷意見負責,發現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診斷意見的,勞動鑒定委員會通報所在醫院,同時解除聘任。 勞動鑒定工作人員如有違紀行為,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由所在單位處理。 七、基層勞動鑒定組織 用人單位由行政領導、工會、安全、勞動(人事)、醫療等部門人員組成勞動鑒定組織(勞動鑒定委員會或勞動鑒定小組),負責本單位職工的病、傷原始材料、治療經過(包括事故報告表和現場記錄)及處理結論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批準職工病、傷休假,處理職工病、傷、殘爭議,討論、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等。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 八、肖山區、余杭區、各縣(市)勞動鑒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杭州市職工因工致殘程度鑒定表 2、杭州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鑒定表 2002年08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