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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
為加強對企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支付制度,避免支付環節出現誤差,現對企業待遇支付手續和企業銀行賬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業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須填報《工傷保險銀行賬戶情況采集表》向所在工傷保險業務經辦部門提供企業開戶名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企業銀行賬戶發生變更時,每月5日前由企業填報《銀行賬戶變更表》,辦理變更手續。 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時,企業銀行賬戶發生變更,企業開戶名稱必須同變更前的開戶名稱相一致。不允許借用其它企業銀行賬戶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三、由于某種原因,企業銀行賬戶不能正常使用時,可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暫借用主管部門的銀行賬戶作為企業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銀行賬戶。同時,經分中心主管主任審批后,辦理銀行賬戶變更手續。 四、對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企業銀行賬戶又不能正常使用的,經工傷保險處同意后,其享受工傷(亡)待遇人員可暫在工商銀行開設個人結算存折,由企業在待遇審批期間負責報盤,分中心業務經辦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工傷保險處匯總審批后,形成支付數據盤,報市中心基金財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