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源頭上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維護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監督管理活動。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發包人(業主)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應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標準認定: (一)經承發包人認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認定,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變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個月以上,經承發包人認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認定,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返還的各種保證金。 (四)承發包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帶資承包和支付時間,但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本規定所稱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包括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等)按國家工資支付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應向農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資。
|
第三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本系統、本行業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制訂并落實防范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記錄、統計、披露、通報等制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并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建設資金籌集以及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負全面責任。
|
第四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建立依法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作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問題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事件。 建設領域出現拖欠工程款問題的,可按照工程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解決。
|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核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資金。屬于財政投資的,應由財政部門出具已列入財政預算撥款計劃的項目清單或相關文件;屬于自籌資金的,建設單位應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其他投資來源證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應提供項目融資方的資金來源證明。凡未能提供相應證明文件的,發展改革部門一律不予批準立項,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建設單位,未被批準的,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已經批準的,取消立項批準,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 政府投資經營性項目,要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凡項目資本金不足或標準低于國家規定比例的,不批準立項。 政府投資的項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外,一律不得由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建設,不得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嚴禁將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的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或補充條款。
|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管理,對違反規定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造成超概算的,要依法查處。發包人應嚴格遵守經批準的項目建設規模、標準、總投資和其他控制指標;確實需調整的,應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實施。咨詢、設計單位要按經批準的內容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否則將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
第八條
建設、勞動保障、鐵路、交通、水利、教育、民航、通信等部門要加強工程發包、承包和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及時公布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名單,督促承包人與所招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認真履行,提高管理水平。對情節嚴重或惡意拖欠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暫停其新的建設項目審批和投標資格。
|
第九條
規劃部門要依法核實批準的建設規模,審核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對擅自超過城市規劃或立項批準規模的,一律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 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 項目涉及財政資金以外資金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與出具資金證明的銀行應當簽訂有關資金使用的協議,銀行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協助有關部門(或項目法人)防止發包人挪用資金。 各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未能提供建設資金到位證明的項目,不予辦理施工(開工)許可。
|
第十一條
承包人(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承包人對無資質方進行勞務分包、要求建筑勞務企業墊資,或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分包款的,由有關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對利用合同非法發包、分包、轉包,牟取非法利益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承發包人必須采用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對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擅自使用修改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的合同,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發展改革、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教育、通信、審計、工商、統計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合同執行、進度款支付、工程變更等環節的監督。 發包人(或項目法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承包人的損失由發包人負責。
|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承發包人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等規定,對工程價款結算等作出約定并履行。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承發包人應提供工程竣工結算憑證。未提供結算憑證的,除已經仲裁機構裁決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認定的工程外,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發包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工程款支付證明提交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未及時提交支付證明的,作為拖欠工程款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工程竣工后未辦清工程竣工結算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
第十六條
由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竣工財務決算(結算)等進行財政評審的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機構應在發包人及主管部門提供評審所需的完整資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評審工作;投資數額較大的重大建設項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評審時間。
|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項目已編制完竣工決算或已具備相應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報經審計計劃下達機關批準。 發包人不得以未完成財政評審和審計為由,拒絕或延緩與承包人辦理工程結算和支付。
|
第十八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通過大力推行工程質量保險,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設中的各類風險。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5〕7號)等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并嚴格履行質量保證金的預留、返還等事項。
|
第十九條
實行商品房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銀行設立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預售合同中應列明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開戶行、賬號、收款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其他賬戶收取售房款的,要依法處理。房屋預售審批部門要加強預售資金流向和使用情況的監管,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于支付工程進度款,銀行要依法協助房屋預售審批部門履行職責。
|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嚴格按照《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在建筑企業建立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勞社文〔2003〕203號)要求,在申領施工(開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年度預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工資支付保障金。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工資支付保障金監管,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且將其收繳使用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
第二十一條
承發包人要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9號)規定,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其他福利的項目、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勞動保障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上公布部、省和本地制定的建筑業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及時查處。
|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建設部門要督促承包人認真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2號)規定,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的工資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用工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并將工資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施工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并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承包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建筑業企業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同時通報給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司法機關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積極引導發包人、承包人和農民工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要積極維護企業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為企業和農民工追討工程款和工資提供法律服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按規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整理和加工本系統本行業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信息,按季度分別提供給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以對發包人(或項目法人)、承包人及有關人員的守法誠信評價為重點,真實記錄和及時匯總其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信用檔案、信息數據庫和管理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和承包人名單,并送達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 人民銀行、銀監、保監等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支持和配合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監管工作;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在辦理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和承包人授信和保險業務時,要充分考慮建設部門公布的信用監管情況,并作為其資信評級的內容,采取相應的獎勵或懲戒措施。
|
第二十六條
凡被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和承包人,在未還清拖欠款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清理建設領域政府投資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滯后地區采取制約措施的通報》(鄂政辦電〔2005〕147號)有關規定執行,直到償清拖欠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部門要依法降低直至吊銷企業開發資質。
|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必須依法出具驗資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理,依據監理情況作出公正評判。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為承發包人提供公平合理的造價咨詢服務。有關仲裁機構要發揮質量檢測、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機構在仲裁過程中的作用,依法裁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糾紛。
|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要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范圍內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各項工作。
|
第二十九條
軍事建設工程、其他涉密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等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
第三十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