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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工作,方便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購藥,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東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東政發〔2001〕21號)和《東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東勞社〔2001〕73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范圍 (一)定點醫療機構認定范圍 東營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東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愿意承擔城鎮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 (二)定點零售藥店認定范圍 東營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東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愿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 二、認定原則 (一)堅持方便群眾、合理布局、優中選優的原則。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并便于管理;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地控制醫療服務成本的增長;積極引進競爭機制,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的不斷改進和提高。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精心組織,嚴格標準,認真審核,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認定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認定程序 (一)準備認定材料。愿意承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認真填寫《東營市城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或《東營市城鎮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按有關要求準備其他申報材料。 (二)上報認定材料。市屬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申報材料直接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區屬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報材料須經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初審后,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有申報材料請于7月30日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三)組織認定審核。收到申報材料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堅持材料審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原則,按規定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認真審核。 (四)確定定點資格。經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給定點資格證書和標牌,并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 從2011年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申報材料,請于每年5月31日前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聯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科 聯系電話:838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