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關于調整市區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
亭湖區、鹽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創新勞動保障改善民生政策,使生育保險更好地惠及參保職工,現就調整市區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1、生育醫療費用定額標準,順產費用由1200元調整為1800元;剖宮產費用由2300元調整為2900元,剖宮產率由50%調整為60%。
2、 流(引)產醫療費用定額標準,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的由200元調整為250元;妊娠4-7個月流(引)產的由900元調整為1200元;妊娠7個月以上引產的由1200元調整為1600元。
3、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定額標準由30元調整為80元。
二、增加生育保險待遇支付項目
1、女職工門診產前檢查,費用定額補助500元。
2、新生兒出生7天內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費用,2000元以內的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調整生育保險相關政策
1、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流引產或生育的,符合享受生育津貼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失業救濟金標準發給生育津貼,其他待遇參照在職女職工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不屬于生育保險參保范圍(不含國家機關,參照或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結算標準的50%支付。
3、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的,生育津貼增加30天。
4、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每兩年免費婦檢一次。
5、女職工產前檢查,流(引)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女職工本人憑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發票,按本通知的規定,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支。女職工生育住院期間在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醫療費用,由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按協議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不得由職工本人承擔。發生的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6、凡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累計繳費不滿1年的,產前檢查醫療費、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費按在職職工待遇的50%享受。
以上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