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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批調出進藏干部、工人問題給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摘錄)
1980-08-06 中共中央 國務院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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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中央、國務院原則同意西藏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大批調出進藏干部、工人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執行。
二、大批干部、工人調回內地,這是一項艱巨細致的工作,有關地區和部門的黨組織,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西藏自治區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做好在藏人員的工作,教育內調人員顧全大局,服從組織分配。有關地區和部門的黨組織要熱情歡迎,對調回內地工作的同志和離休、退休的同志,要認真負責地予以妥善安排;……中央責成中央組織部會同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作出具體安排,今年調回一批人員后,要總結經驗,然后再部署明年、后年的內調任務。 |
內容: |
中央〔1980〕31號文件和中央領導同志指示,西藏應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的團結,建設團結、富裕、文明的新西藏。二十幾年來,我區已經有了一大批優秀的、能干的、同群眾有密切聯系的民族干部,可以逐漸把建設新西藏的主要責任承擔起來。因此,在兩三年內使國家脫產干部中的藏族干部占三分之二以上,將進藏的漢族干部、工人有計劃地、大批地調回內地,已經具備了條件,F將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二、內調對象主要是:(1)黨政群機關的漢族干部,除留少數必要的領導骨干外,一般都可以內調;(2)專業技術干部要保留,確系體弱有病,不適于繼續在高原工作的,或家庭有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的,或其專業在藏無法對口的,可以內調;(3)精簡機構編制,廠礦企事業中關、停、并、轉的單位,以及調整管理體制后,可以離得開的漢族干部、工人,都可以內調。以上幾種內調對象,均不受在藏工作時間長短的限制。 內地進藏的干部、工人,凡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可在西藏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后,回內地妥善安置。 三、內調的去向,堅持從哪里調來回哪里去的原則。沒有原單位的,可回原籍或愛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安置。夫婦雙方同時內調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調單位分配安置。對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城市的,從嚴掌握。 內調人員的家屬子女,包括已在藏工作的子女,一般都可帶走。其落戶、上學、就業、工作等問題,由接收地區給予安排。 四、各單位采取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決定去留人員名單,提出計劃,經自治區有關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黨委審批,再分別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局和國家勞動總局。今年走一批,明年大批走,后年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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