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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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逐步創造和改善公平就業環境。各區(含經濟功能區,下同)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開展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貫徹實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于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產業有序發展。努力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規范靈活就業,統籌做好城鄉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勞動者積極創業并帶動就業。 (三)調整優化就業結構,加快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推進產業優化升級,以產業升級帶動就業結構優化。根據產業轉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發展面向農村勞動者的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大力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抓好城鄉勞動力資源的培訓、開發和配置,加快研究制訂鼓勵和引導企業招用本地勞動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優秀農民工激勵機制,做好優秀農民工進城落戶工作,優化農民工隊伍結構。 (四)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各區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完善失業調控預案,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集中出現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失業現象及時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系,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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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就業政策 (五)鼓勵參加職業技術教育。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本市戶籍普通初高中畢業生鼓勵入讀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免收學費,并列入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生計劃,招生計劃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聯合下達。 (六)鼓勵參加技能培訓。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每年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每年提供一次創業培訓補貼;對本市戶籍在職員工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的,給予一次性技能鑒定補貼。對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各相關部門免收考核、鑒定和辦證等費用,相關費用由市財政按規定給予補貼。 (七)鼓勵自主創業。對城鄉失業人員成功創業的,給予創業補貼。 (八)鼓勵開展職業指導。對組織開展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和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職業指導的,給予職業指導補貼。 (九)鼓勵組織訂單式培訓。對各類機構組織培訓就業訂單信息并被采用且成功推薦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組織訂單補貼。 (十)鼓勵介紹就業。對本市城鄉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成功介紹就業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一)鼓勵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活動的,同級政府可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 (十二)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根據國發〔2008〕5號文,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30%以上(或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當年新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貸款額度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十三)加大促進就業資金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每年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崗位、社會保險、創業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以及市勞動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商定的其它項目。 (十四)做好就業扶持政策銜接工作。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和粵府〔2008〕55號文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原有的《再就業優惠證》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關信息轉入《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勞動者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社會保障卡》繼續享受相關扶持政策。《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珠府〔2006〕143號)和有關本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繼續執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各項就業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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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十五)實施創業帶動就業工程。2008-2012年組織4000名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潛能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力爭培訓合格率達90%以上、創業成功率達30%以上,每個成功創業項目平均帶動就業3人以上。各區要充分發揮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創業帶動就業工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政府引導、多方投資的辦法,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閑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綜合運用收費、場租、電價等優惠政策,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予以扶持。各區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同級財政應給予資金支持。 (十七)強化創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體系,完善創業扶持政策,降低創業門檻,廣開創業門路,大力推進形式多樣的創業活動。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創業專家輔導隊伍建設,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創業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創業項目資源庫,開發和引進市場前景好、投資見效快的創業項目提供給創業者。對成功創業的項目,可按實際采用人數和吸納本市人員就業的情況給予補貼;也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進社會創業咨詢服務機構參與項目開發和后續服務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創業服務公共平臺,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介、跟蹤扶持等“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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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要求,把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以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綜合性職業培訓中心為主體,以大中型企業內部培訓機構和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為補充,覆蓋城鄉、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 (十九)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到2009年,市二職校一期工程建成招生;到2011年,市技工學校建成高級技工學校,各行政區建立1所省重點以上的優質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市技工學校新校址的建設,建成集技工教育、技能培訓、技能鑒定、技能實訓“四位一體”的就業訓練基地;各區建立1個初具規模、培訓設備齊全、師資力量較強的區級綜合性職業培訓中心;有條件的鎮(街道)通過整合職業教育培訓資源,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全市建成1個市級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1個功能齊全與技術先進的高新技術鑒定考試平臺和3個技師工作站;認定一批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和重點企業培訓就業基地。 (二十)大力開展技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的本市戶籍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引導和鼓勵其入讀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接受正規的職業技術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對35周歲以下的本市城鄉青壯年勞動力開展3個月左右的單項或初級技能培訓;對本市城鄉大齡勞動力、留守婦女勞動力開展1個月左右的適應性就業技能培訓;對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使其進一步提高技能、穩定就業。到2012年,市技工學校在校生規模力爭達到6000人,未能繼續升學的本市戶籍普通初高中畢業生入讀技工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人數力爭達到2000人;每年組織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8000人,培養高技能人才3800人,組織在崗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2萬人,技能鑒定2萬人次。 (二十一)進一步拓寬職業培訓資金籌措渠道。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統籌、社會資助或捐贈等多種渠道,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粵發〔2006〕21號),將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用于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含技工教育)。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訓經費,各區政府可統籌其中的0.5個百分點,用于促進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培訓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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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一步完善就業援助制度 (二十二)就業困難人員范圍。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本市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農村貧困戶)且辦理失業登記的城鄉勞動力、持《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原《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鄉“4050”(指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失業人員、城鄉復員退役失業軍人(不包括已領取政府自謀職業補貼的人員)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二十三)提供特殊職業技能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在失業期間享受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各區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給予交通和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區自行制訂,所需資金從本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四)提供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本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實際招用人員在相應期限內給予養老、失業、醫療、工傷(按最低費率)、生育5項社會保險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崗位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并辦理就業備案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本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繳納養老、基本醫療社會保險費之和計算,給予50%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規定招用原《再就業優惠證》中的“4050”人員(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計算年齡的時間截至2011年底)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二十五)提供扶持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領取營業執照,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1500元。 (二十六)提供公益性崗位援助。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政府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應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同級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制訂。 (二十七)提供就業援助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制訂援助方案,實行個性化援助。要落實“一對一”就業幫扶責任制,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就業困難人員從事社區與家庭手工業、家政服務業和社區服務業等形式實現就業,并辦理靈活就業備案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參照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標準,給予崗位補貼,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補貼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十八)建立購買就業崗位制度。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就業困難人員,由政府通過購買就業崗位、以工代賑等方式,幫助其實現就業。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制訂。 (二十九)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與就業工作聯動機制。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業條件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鎮)和社區(村)組織的就業培訓或推薦就業兩次的,民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告后,從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或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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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一步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三十)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區、街道(鎮)、社區(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和范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并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區財政要根據社區(村)勞動保障協理員工作量日益增加的實際情況,從2009年起,逐步提高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工作經費補貼標準和工資待遇。 (三十一)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各區要深化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和質量監管制度,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綜合性服務平臺建設,發揮促進就業的示范作用;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鎮)要加快勞動保障平臺“八統一”建設,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社區(村)要落實聘用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提升社區就業服務水平。 (三十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加快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將人力資源信息延伸到各區、街道(鎮)和有條件的社區(村),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和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及時、準確的就業信息和工資價位信息。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 (三十三)做好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做好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登記,及時掌握轄區內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失業情況,做好統計和就業服務工作。公共就業服務、培訓機構要加強對本市城鄉失業人員和各類畢業生的職業指導,幫助其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當前的就業形勢,掌握求職技巧,鼓勵他們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再就業。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就業服務活動,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加快發放《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登記失業人員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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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一步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四)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組織全市促進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表彰活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共同做好就業工作。各區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相應的組織領導協調機制,解決本區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十五)落實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事關發展全局的“民心工程”來抓,把城鎮新增就業、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控制失業率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完善工作目標責任體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對各區及市有關部門落實就業工作責任制進行考核,各區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所屬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十六)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各區和市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十七)抓緊出臺貫徹實施辦法。各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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