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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太原鐵路局、省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方便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在省城就醫,山西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醫保中心) 已開發在省城“異地就醫信息系統”,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長期居住、異地安置及轉診等原因需在省城醫保定點醫院就醫時,都應當納入異地就醫管理服務范圍。 二、參保人員在省城醫保定點醫院就醫,因長期居住、異地安置的,需持參保人員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的異地就醫登記表(或申請表)、《醫療保險證》;因病轉診的,需持由轉出醫院填寫、參保人員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參保人員省內跨統籌地區住院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及《醫療保險證》。 三、參保人員在省城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時,持相應材料及省城醫保定點醫院的《入院通知單》,到醫院醫保科進行登記、身份確認,醫保科要暫時保存《醫療保險證》、《備案表》等。醫保定點醫院對此類病人要實行單獨管理,省醫保中心將納入醫療保險工作日常檢查及年度考核范圍。 四、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醫保定點醫院應嚴格執行山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支付標準,因病施治、合理檢查、規范用藥、合理收費;將基本信息及費用明細錄入“異地就醫信息系統”。 五、參保人員出院時,住院信息完全上傳,費用全部現金結算。醫保科核查出院證、住院費用明細(蓋章)、票據是否齊全后,在《備案表》加注意見并蓋章,與《醫療保險證》一同返還參保人員。 六、參保人員出院后,持《醫療保險證》、出院證、住院費用明細、票據和《備案表》,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 VPN專線,從省醫保中心數據庫下載相關就醫信息。 七、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經濟、醫療糾紛時,醫保定點醫院醫保科要積極協調解決,并及時通知省醫保中心。 八、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委托管理的太原鐵路局及省電力公司從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縣(市區)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組織好本轄區內統籌地區的實施準備工作。 附件一:省城就醫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 附件二:參保人員省內跨統籌地區住院備案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