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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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介紹補貼政策,規范培訓補貼及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的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增加農民收入,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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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鄭州市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介紹補貼政策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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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介紹補貼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同級財政部門,落實所轄區域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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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及職業介紹補貼工作實行網絡化管理。農村勞動力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及各類就業服務機構要與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網絡聯網,以實現動態化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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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補貼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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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豫財辦社〔2006〕12號、豫勞社勞務〔2006〕3號和鄭財社〔2006〕3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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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以農村勞動力直接受益的原則,以定單式培訓為主要模式,采取培訓券方式發放。培訓券由各縣(市)、區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市統一樣式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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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村勞動力補貼性職業培訓由鄭州市農村勞動力定點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在補貼培訓開班前,須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被批準者,由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培訓開班當日將培訓券直接發給參加培訓的農民,受培訓農民領取培訓券時,要登記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并要簽字、簽章(手印),受培訓農民將培訓券按券面金額抵頂等值現金付給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使用。培訓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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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憑培訓券(加蓋定點培訓機構印章)、收費憑證、受培訓農民考核合格證明,《鄭州市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轉移就業臺帳》、《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開戶行、帳號等材料,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須在培訓券上蓋章)、同級財政部門復核(須在培訓券上蓋章),屬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券上各機構蓋章位置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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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務輸出機構、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等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并使其實現轉移就業者,就業服務機構憑《鄭州市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服務臺帳》、農民工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開戶行、帳號等相關材料,向所屬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經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屬實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該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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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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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要做好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各級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以保證補貼性職業培訓質量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效果。建立行政領導責任制度,明確職責,確保財政補貼資金全額補助到農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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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行為一經查實,除追回撥付的補貼外,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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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不得截留、克扣、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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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及就業服務機構實行法人負責制或行政主管責任制。各項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貼資金、培訓和轉移就業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追究機構法人或行政主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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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農村勞動力職業培訓及就業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向社會公布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名稱和培訓任務,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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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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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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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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