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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          
2007-02-16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京勞社養發〔2007〕31號    北京
內容: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各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和《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京勞社養發[2007]21號,以下簡稱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現將有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基本養老待遇計發等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1998年1月1日以后,經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批準,由機關、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或參保單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區縣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社會保險的人才機構存檔的人員;由軍隊轉業、復員、退伍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
二、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被保險人符合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養老條件并辦理退休時,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按183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攫B老金月標準按照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和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計算,公式中的相關指標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公式中,“實際繳費工資指數”即Z實指數(下同)為被保險人參保繳費至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期間,相應年度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之和的平均值。被保險人曾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并在統籌范圍辦理退休的,Z實指數為其各階段的實際繳費工資基數,與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二)過渡性養老金公式中, “視同繳費年限”即N同為被保險人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繳費工資指數”即Z同指數為1;“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即N實98為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含實際繳費年限)。
(三)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以個人賬戶儲存額與個人賬戶補貼額之和,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補貼額計發辦法為:1992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分別以1992年10月1日至參保繳費前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不滿整年度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下同)為基數,乘以相應年度本市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累計計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 Z實指數;1992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分別以參加工作至參保繳費前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相應年度本市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比例,累計計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Z實指數。個人賬戶補貼額計算公式及其指標解釋見附件1。
個人賬戶補貼額只用于被保險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的計算,不計入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
三、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期
本辦法第一條規定范圍內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被保險人,執行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的規定。新、老計發辦法比較時,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使用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關于轉制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
(一)本辦法執行后,經國家或本市有關部門批準,由機關、事業單位成建制轉制為企業的,應自批準轉制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關部門批準轉制的文件或證明、編制部門下達的撤消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批件的復印件、原編制之內的在職人員名單、轉制前已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名冊(上述資料一式三份),經核準后,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手續。轉制單位自批準轉制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單位轉制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辦理了退休的人員,其在單位轉制時已經按國家及本市規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變更,屬于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部分,由轉制單位按照原渠道繼續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列入統籌基金的支付項目見附件2。
為使轉制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原機關、事業單位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與統籌范圍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符合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養老條件并辦理退休的被保險人,按原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費(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水平,下同)與按183號令規定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比較,機關、事業單位辦法高于183號令辦法的,其差額部分由統籌基金加發補貼,補貼比例逐年遞減。轉制第一年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加發差額部分的10%;統籌基金支付項目以外的部分,由單位支付。被保險人按機關、事業單位計發退休費的基數,封定在單位轉制的當月。自單位轉制的第六年起,被保險人辦理退休時按183號令的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兩種辦法的比較。
轉制單位已經按照《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中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117號,以下簡稱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規定實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與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規定的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發生重合時,如果被保險人封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水平高于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規定辦法和183號令規定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根據規定比例加發補貼。
(三)轉制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制前、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照統籌范圍的統一標準進行調整。
五、關于其他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60號,以下簡稱京政辦發60號文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符合18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養老條件并辦理退休時,執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照京政辦發60號文件規定實行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與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規定的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五年過渡期重合的2006年和2007年,遇有被保險人封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水平高于按照《關于貫徹<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3]37號)規定辦法和183號令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根據規定比例加發補貼。
(三)本辦法執行后,根據《關于印發<關于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1]74號,以下簡稱74號文件)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補建個人賬戶的中央轉制單位的被保險人,其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確認的,自轉制當年至轉制前五年的本人應繳費工資基數,參與Z實指數的計算;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京勞社養發74號文件關于沒有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中央轉制單位的被保險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繳費年限,計算到國家規定的轉制參保時間的上月的規定不再執行。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到勞動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等機構存檔的人員,按照183號令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本人的Z實指數 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計算,不再執行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關于存檔人員距符合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養老年齡不足五年的,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五年的部分,需以相應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并按規定的比例補繳企業與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此基數為依據計算T值的規定。
(五)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自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將檔案轉移到街道辦理退休、沒有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重新核發基本養老金:
1、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原2號令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不再變更。過渡性養老金按照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其中T值按被保險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并從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補發;
2、2006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原2號令辦法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綜合性補貼不再變更。過渡性養老金按照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其中T值按被保險人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并從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補發。同時,根據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并進行兩種計發辦法的比較。新辦法高于老辦法的,按照京勞社養發21號文件的規定從退休的當月補發其差額。
(五)被保險人按照《關于轉發〈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2]27號)以及《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的規定,已經計算了一次性個人帳戶補貼的工作年限,不再作為計算個人賬戶補貼額的年限。
五、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京勞社養發117號文件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個人帳戶補貼額計算公式及指標解釋
2、轉制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項目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附件4.doc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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