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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4]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我市各類企業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標準分別為 560元/月、510元/月二個檔次。各類企業在臺州市區、臨海、溫嶺、玉環范圍內執行56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 4.8元。在仙居、天臺、三門縣范圍內執行51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4.4元。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原則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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