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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權利、義務與強制性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的原則、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分開的原則;以支定收,略有節余,適當積累的原則。 二、政策依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政發[1996]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衡陽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行辦法的通知》(衡政發[1995]96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人事廳、財政廳《關于省直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逐步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勞社發[2002]65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我省機關事業單位中提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收支問題的處理意見》(湘勞社發[2002]24號),以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文件精神。 三、繳費標準: 根據湘勞社發[2002]65號文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為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目前市本級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標準確定為本單位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23%,個人繳費標準為本人月工資總額5%。 四、支付條件: 按照湘勞社發[2002]65號文件規定:參保人員符合國家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限累計15年及其以上的(含視同繳費年限),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由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支付基本養老金。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由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審核基本養老金標準。 按照湘勞社發[2002]24文件規定:凡未達到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所在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部分,個人不再繳納。其基本養老金由原單位支付。待其達到國家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后,轉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 五、支付標準: 按照湘勞社發[2002]65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以后不再納入社會養老保險。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從辦理手續后的上一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三個部分組成:(1)第一部分。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個人繳費基數的60%計算,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少一年降低1個百分點。(2)第二部分。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按本人個人繳費基數1%增加養老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過20%。(3)第三部分。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除以應繳月數,實際月數超過420個月只除以420。 六、辦事指南: 一、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異動: 參保人員工資變動后,參保單位須在變動后15日內憑相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異動審批表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征繳稽核科辦理繳費基數異動手續。 二、參保人員工作異動: 參保單位在錄用、調入、調出工作人員或者對工作人員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時,須在辦理手續后15日內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業務科辦理參保、停保、關系轉移等有關手續。 三、基本養老金支付: 參保單位的離退休人員首次由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支付基本養老金時,單位須提供離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養老保險手冊和退休人員養老金審批表。 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每月10——25日將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額撥付到參保單位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委托參保單位代發。 衡陽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