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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廈門叉車有限公司工會: 你會《關于對工人及大中專畢業生如何界定為“原固定職工”問題》(工字[1999]第0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原固定職工”的含義問題。原固定職工系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經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批準錄用的正式職工(不含招收的臨時工)。 二、關于我市各類人員實行合同制的時間問題。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我市從1983年1月1日開始,用人單位對新招工人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收,擇優錄取的辦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包括從外地調入本市的1983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一律改為合同制工人);市屬技校部分專業從1985年開始試行定向招收合同制技校生,從1988年起新招技校生畢業后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從1993年開始隨用工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大中專畢業生依據廈府[1992]綜179號文,從1992年起一律實行合同制管理。 廈門市勞動局 廈門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