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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03-20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成勞社發[2003]39號) 四川省成都市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市級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實施《成都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和《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3]7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對執行《辦法》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辦法》的規定參加綜合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
(一)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城鎮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二)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三)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四)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事業單位(包括駐蓉部隊事業單位) 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五)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社會團體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六)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外地駐蓉機構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七)招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機關(包括駐蓉部隊機關)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八)在城鎮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從事產品生產、商品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政服務、農業勞動且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不適用《辦法》。
二、綜合保險的保障范圍
(一)用人單位招用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補償、因病或因工傷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三項待遇。這類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意外傷害補償、因病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綜合保險登記和參保手續的辦理
(一)《辦法》實施后初次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相關驗證手續。
 (二)初次辦理綜合保險參保手續時,用人單位應當填報《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申報表》、《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增加表》;參保人員變更時,用人單位應當填報《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增加表》或《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減少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參保人員的增加或減少,應當在當月填報。
(三)《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決定改按《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并填報《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增加表》、《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減少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轉換手續。《辦法》實施后已參加綜合保險的從業人員,由非城鎮戶籍轉為城鎮戶籍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并提交這類人員轉為城鎮戶籍的證明材料,填報《成都市綜合保險人員減少表》、《成都市社會保險人員增加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轉換手續。
四、綜合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
(—)用人單位使用的全部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實際收入之和,即為該用人單位為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按下列數額之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
1、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
2、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70%;
3、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80%;
4、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90%;
5、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100%;
6、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120%;
7、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150%;
8、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200%。
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實際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  以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200%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都應當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實申報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此核定應當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數額。繳費基數發生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綜合保險費以后,該繳費基數不得變動。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用人單位上期申擔繳費基數確定應當繳納的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從核定的次月起改按核定后的繳費基數繳納綜合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或農業銀行所屬分支機構開設綜合保險費繳費帳戶,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日期將應當繳納的綜合保險費存入該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在用人單位帳戶中按月直接劃轉綜合保險費。未在上述銀行開設繳費帳戶的用人單位,應當以現金或支票的方式按月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
(四)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按上述原則確定的繳費基數,每年定期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年繳納綜合保險費。條件具備時,實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扣繳。
(五)用人單位及其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應當在每月20日(含20日,遇節假日應提前)以前足額繳納當月的綜合社會保險費。超過當月20日(不含20日)繳納綜合保險費的,作為下月繳納的綜合保險費。
(六)綜合保險費從辦理綜合保險登記之月起按月或按年不斷繳納。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或未滿上述年齡但不在本市從業或停止從業的次月,用人單位和本人停止繳納綜合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決定將《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改按綜合保險辦法執行的,如果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人均欠費額乘以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人數的標準一次性補繳,這類人員才能改按《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保險。
五、綜合保險卡、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每個參加綜合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發給《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作為參加綜合保險的憑證。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可以持卡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計算機查詢系統中查詢本人參加綜合保險的基礎資料,憑卡辦理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住院醫療費報銷、老年補貼的領取或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退還手續。《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發,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領取時按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時政局核定的收費標準支付制卡工本費用。
 六、綜合保險的業務經辦
    綜合保險老年補貼業務,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的規定,為參加綜合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建立老年補貼個人帳戶,支付老年補貼或退還老年補貼個人帳戶儲存額。
    綜合保險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業務、住院醫療費報銷業務,試行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按《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為參加綜合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支付工傷補償或意外傷害補償,報銷住院醫療費。
七、傷亡性質認定
    (一)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或在緊急情況下,隨未經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
    3、在生產工作環境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8、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尋釁毆斗;
4、酗酒;
5、蓄意違章;
6、參加體育活動或比賽;
7、醫療事故;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服兵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履行繳納綜合保險費義務期間舊傷復發的,不參加工傷認定。
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履行綜合保險繳費義務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可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申請并按規定作出是否屬于享受補償權利的意外傷害認定。
(二)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履行繳納綜合保險費義務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7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亡性質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傷亡性質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其親屬也可自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診斷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亡性質認定申請,但超過此時限不予受理。申請人申請傷亡性質認定應提交以下資料:
    1、傷亡性質認定申請書; 
    2、能夠說明傷亡性質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處次診斷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書;
    4、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傷亡的書面證明材料,同時附交通警察部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因公外出或搶險救災過程中死亡、傷殘或失蹤的書面證明材料,其中失蹤的應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書面裁定;
    6、工作中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的書面材料,  同時應附《死亡證明》或《傷殘等級鑒定結論》。
    7、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8、《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
    9、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傷亡性質認定申請后,應當調查核實,并在30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5個工作日),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結論,出具《傷亡性質認定書》。《傷亡性質認定書》同時抄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取證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醫療機構初次診療受傷情況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有疑問確需復診的,傷殘人員或職業病患者應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復診。
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對傷亡性質有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能力鑒定
(一)有用人單位或無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履行綜合保險繳費義務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和意外傷害的,可以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因工(職業病)傷殘和意外傷害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作出的醫療終結結論,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傷亡性質認定書》;
2、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資料;
3、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明;
4、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被鑒定人應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國家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規定的標準,對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進行勞功能力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結論。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被鑒定人以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
(四)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兩級鑒定終節結制。申請人、被鑒定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的申請應自收到初次鑒定結論的15日內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五)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體檢費、鑒定費,由市社會保險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申請再次鑒定的,再次鑒定所需體檢費、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九、工傷和意外傷害補償待遇
(一)工傷補償待遇
1、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所需搶救費用或住院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
2、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被鑒定為達傷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規定的一級至十級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辦法》附表一的標準,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償。
3、因工負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1)醫療補助金: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
(2)喪葬補助金: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
(3)因工死亡補助金: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因工當即死亡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工傷補償:
(1)喪葬補助金: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
(2)因工死亡補助金: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因工死亡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總金額為:死亡時上一年成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
供養直系親屬,是指其主要生活來源依靠該死亡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供給,并符合下列條件: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母、妻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3)子女年未滿16周歲。
4、用人單位欠繳綜合保險費的,欠費期間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按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承擔相應費用。
(二)意外傷害補償待遇
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在履行繳納綜合保險費義務期間發生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在按本意見規定作出認定和傷殘程度鑒定以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按《辦法》附表二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意外傷害補償。
十、住院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
(一)《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繳費滿6個月”是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社會保險并足額繳納綜合保險當月的20日(含20日)起,至第6個月的20日止(含20日)。
(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符合《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是指非城鎮從業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起付標準”,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年初公布的數據執行。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包括:  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的診療項目的費用×20%;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費”×20%。
(三)《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累計繳費年限數”,是指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并實際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年限。《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決定改按《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保險的,其原有的且符合《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改按《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保險且實際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年限。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終止綜合保險關系以后再次參加綜合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四)《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欠繳綜合保險費的時間未超過3個月”,含3個月;“欠費時間超過3個月”,不含3個月。
(五)《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欠繳綜合保險費的時間未超過3個月”和“欠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計算時間,以應當繳費當月的20日(含20日)起向后順延至第3個月的20日(含20日,遇節假日應提前)。
(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欠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在恢復繳費且連續繳滿6個月以后,享受前款待遇”,是指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用人單位和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欠繳綜合保險費的時間超過3個月,在恢復繳費且連續不間斷按時足額繳費滿6個月以后的繳費期間,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發生的符合《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住院醫療費,按《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報銷住院醫療費。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不予報銷。
(七)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非因工負傷,按《辦法》和本通知有關意外傷害的規定執行。
十一、老年補貼的有關規定
(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的利息,并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并免征利息所得稅。
(二)《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決定改按《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保險的,其原有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并入參加綜合保險后的老年補貼個人帳戶。
(三)《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本人綜合保險年平均繳費工資基數”,是指本人歷年繳費基數之和除以歷年年數。“本人累計繳費年數”,是指本人參加綜合保險并實際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年限。《辦法》實施前已按本市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用人單位決定改按《辦法》的規定實行綜合保險的,其原有的且符合《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改按《辦法》規定參加綜合保險且實際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年限,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終止綜合保險關系以后再次參加綜合保險的,本人累計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十二、綜合保險待遇的領取    
(一)用人單位或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可以憑以下材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商業保險公司申請領取綜合保險待遇:
1、有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憑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的《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傷亡性質認定書》、身份證、醫療費用單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申請領取工傷補償費。
2、無用人單位的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發生意外傷害的,由本人憑《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意外傷害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申請領取意外傷害補償費。
3、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因病住院的,醫療終結后,有用人單位的由單位、無用人單位的由本人憑《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身份證、住院醫療費單據等,申請報銷住院醫療費。
(二)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繳費滿1年的,本人憑《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身份證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老年補貼。
(三)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繳費不滿1年的,本人憑《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身份證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本人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未申請退還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或在申請退還以前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均按《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間斷記入利息。
(四)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不在本市從業或停止從業且終止綜合保險關系的,本人可在滿6個月后憑《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身份證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本人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未申請退還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或在申請退還以前的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亦按《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間斷記入利息。
(五)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憑被繼承人的《外來人員就業證》、《成都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卡》、《死亡證明》以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繼承關系的證明材料、繼承人本人身份證,到辦理綜合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被繼承人老年補貼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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