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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委員會): 為規范本市單位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本市勞務型公司及由其輸出的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勞務型公司是指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用工和勞務型公司的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8號]文規定設立的企業。 二、實施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區域內的勞務型公司及由其輸出的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規定 1、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成立的勞務型公司和由其輸出的勞務人員應當參加鎮保。 2、2003年10月20日以前成立并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的勞務型公司,在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并輸出的勞務人員,應當參加鎮保。 3、已與參加城保或農保的勞務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參保形式不變。參加城保的勞務人員合同期滿后,續簽合同的,經與勞務型公司協商一致,可以參加鎮保;參加農保的勞務人員合同期滿后,續簽合同的,應當參加鎮保。 三、未實施鎮保的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勞務型公司及由其輸出的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規定 1、招收的城鎮戶籍人員被輸出到參加城保的單位工作的,原則上應當參加城保;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的城鎮戶籍人員被輸出到參加鎮保的單位工作的,可以參加鎮保。 2、2003年10月20日及其以后新招收的農業戶籍人員,應當參加鎮保。 3、已與參加城保的勞務型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參加城保的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參保形式不變。合同期滿后,續簽合同的,按本條第1、2款確定的原則參加社會保險。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月起實施。本市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