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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原固定工人經組織調動強制性改為合同制工人后其有關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肇勞仲[1999]00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期滿后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請按廣東省政府《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執行。關于原固定工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問題請按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復函〉的通知》(粵勞法[1996]67號)規定執行,即“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經組織調動而改變了作單位的,如調動時.原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改變工作單位前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現‘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