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以下統稱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審批行為,加強日常基礎管理,規范審批文書管理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津勞社局發〔2008〕24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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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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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共十種,包括:《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受理通知書》(文書一)、《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補正材料通知書》(文書二)、《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書》(文書三)、《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書》(文書四)、《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文書五)、《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文書六)、《企業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文書七)、《撤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文書八)、《注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文書九)和《送達回證》(文書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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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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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應按一式三份出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立卷歸檔,其余兩份分別由企業行政方和工會留存。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須按規定加蓋行政許可公章后方可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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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編號由使用單位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規定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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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使用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文書過程中,應當建立文書使用管理臺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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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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