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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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承受能力,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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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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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高額補充保險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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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醫療補助幅度,由企業根據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承受能力確定。具體補助條件、范圍、標準由企業制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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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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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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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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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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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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