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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人事局、勞動人事廳),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干部、人事部門:
隨著人員流動政策的逐步放開,單位和個人相互選擇的余地逐步擴大,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已成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法規、政策,妥善保管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創造人員合理流動的社會條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要重視和加強這項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使人事檔案管理適應人員合理流動的要求。
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統一由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及其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等機構負責。其他機構不得承擔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檔案。
三、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包括:辭職或辭退人員的檔案;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中國雇員的檔案;鄉鎮企業、民辦科研機構、私人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檔案;不包分配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檔案;其他流動人員的檔案。
四、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必須堅決執行國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檔案的查閱、借用和轉遞應遵守有關規定;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工作必須按照規定做好;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涂改、撤換、銷毀檔案材料。
五、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需由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且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黨員干部。
六、擅自承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非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應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個月內將現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移交給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及其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等機構。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對移交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