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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各區、縣勞動局,各區、縣、局工會: 為了適當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在國家對現行《勞動保險條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后,企業可根據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從第七個月起,對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區和郊縣的孤老、孤兒等民政救濟對象,這部分人員仍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社會救濟),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生活困難補助按職工家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掌握。其中評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以及死亡職工遺屬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員,可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元。但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標準工資或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死亡職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沒有其他供養直系親屬的,其收入超過60元以上的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中子女的生活費,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補助標準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予以補足。 三、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原則上按《職工勞保登記卡》的登記為準。 四、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領取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亡職工單位核實情況,按規定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支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為止。 五、上述生活困難補助費在企業“營業外列支”項目中列支。 六、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凡在企業實施勞動保險(包括合同勞保)后死亡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則上也可從規定執行之月起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但過去的不補發。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執行本辦法,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單位經濟承受能力研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