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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筑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規定
2005-05-09 武漢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武勞社〔2005〕58號 湖北省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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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市屬各委、辦、局,各集團、總公司,各建筑企業:
現將《武漢市建筑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武漢市建設委員會
二○○五年五月九日 |
內容: |
為了維護建筑企業農民工(下稱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裝修)及管線設備安裝活動的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下稱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施工企業使用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由市統一制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不允許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進入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周期和日期,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以及違約責任和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施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其中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勞動者所在工地保存一份用于備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四、建設單位、工程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應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和檢查,不得允許使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嚴禁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其它組織或個人招雇用勞動者在建設項目中從事施工活動,否則,由直接發包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五、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 六、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施工企業名稱、項目、地址以及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 七、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蓋私人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八、施工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 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漢施工的勞務企業實行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對不按本規定進行勞動用工管理的施工企業,禁止在漢建筑市場進行施工。 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施工企業招用勞動者而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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