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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各擴權縣人氏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的精神,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4號)精神,就調整我省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本通知規定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的各類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20元—30元/工(班); 2、井下輔助工:10元—20元/工(班);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元—10元/工(班)。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暫不具備集中供餐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解決,并積極創造條件,盡早實現集中供餐。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20點以前上班,20點至24點工作4個小時):8元—10元/工(班); 2、后夜班(0點至8點工作4個小時):10元—12元/工(班)。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或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最低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實行崗位工資制的企業要合理調整和確定崗位工資和各種津貼的比例關系。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企業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在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區間內制定貫徹落實細則,并可根據本企業不同礦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聲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各礦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但執行標準不得低于本通知規定的最低標準,也不得高于最高標準。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