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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現就對持《再就業優惠證》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持有本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有效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計算)且自愿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繳費窗口以個人身份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失業人員。
二、補貼標準
社會保險費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三、補貼期限
補貼發放至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
四、補貼申請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個人繳費窗口繳交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后,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時須填寫《申請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身份證;
(二)有效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
(三)社會保險清單;
(四)申請人本人的社會保險繳費銀行帳號。
以上資料均需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五、補貼支付
(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情況進行查核,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按照失業登記管轄權限,將《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分別上報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二)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收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后,通過銀行帳號撥付補貼,同時將復核結果通知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
六、檔案管理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在接到復核通知后,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屬于就業轉失業人員的,憑街道勞動 保障事務所證明從原檔案保管單位提取個人檔案,交由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保管。申請人在收到復核通知后未將個人檔案提交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在復核通知發出滿1個月后立即報告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停止支付補貼。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收到失業人員的檔案后,須當面清點并由當事人簽名確認檔案的內容后,出具書面收據。
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保管檔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臺帳制度
(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建立對臨近退休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費補貼的臺帳制度,并在每月第一周將上月本轄區發放補貼的情況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二)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每月第2周將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發放情況匯總后,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八、補貼終止
(一)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起,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終止支付社會保險費補貼;
(二)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即時對終止支付情況登記備案后,于每月第一個星期將上月終止支付的情況匯總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