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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教育)廳(局)人事、勞動廳(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對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在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提出一些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計算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三、本通知自發出之月起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補。
國家教育委員會 勞動部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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