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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學生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各高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繳費及大學生醫療保險證的發放等手續,享受相應待遇。具體政策按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省財政對市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 三、確保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各高校應切實做好大學生的就醫工作。 四、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五、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治療的,按照統籌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和轉診轉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按照學籍管理規定需辦理因病等休學手續的學生,在休學期間,學校為其統一辦理參保并及時繳費的,可繼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意義重大,政策性強,各市人民政府必須統籌兼顧,積極穩妥地推進,要因地制宜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推進步驟,并盡快組織實施。要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維護社會穩定。各級教育、財政、勞動保障、衛生和民政部門要通力協作,確保繳費和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切實做好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