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若干意見》(滬委發〔2015〕2號),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推進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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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除城鄉戶籍限制,實現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城鄉統一 (一)實施城鄉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戶籍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均按照與城鎮戶籍人員一致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后,可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實施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市統籌,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協調發展。在籌資標準、報銷比例和就醫管理等方面縮小差異,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統籌發展,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將村衛生室納入本市醫保聯網結算系統。在各區縣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開展醫保聯網結算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村衛生室醫保聯網結算。聯網結算的推進,參照社區衛生服務站醫保聯網模式,依據服務人數、服務半徑等,并結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接軌的進展穩步實施。實行聯網結算后,村衛生室應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規模、收費、服務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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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應農村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完善就業、社保、人事相關政策 (一)打通農民合作社等集體參加職保的渠道。本市戶籍人員在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合作聯社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關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在辦理參保登記時,農民合作社和合作聯社需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明,家庭農場需提供區縣農委認定的證明。各級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滬府發〔2008〕54號)的規定,對到農民合作社工作的農業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實行人事代理,并按規定代辦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手續。 (二)實施離土農民促進就業專項扶持政策。本市離土農民是指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流轉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農業戶籍人員。將失業6個月以上的“4045”離土農民納入“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按規定給予相關就業援助政策扶持。對于“4045”和“4757”離土農民,從事靈活就業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就業崗位補貼扶持。試行跨鎮就業的本市離土農民就業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和補貼期限由區縣自行確定,所需資金從區縣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三)強化對本市農民的職業培訓和完善技能鑒定機制。規劃建設農業類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鼓勵有條件的涉農企業自行開展培訓,扶持郊區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支持市區優質培訓資源在郊區縣設點。加大涉農類培訓項目的開發,靈活采用模塊化鑒定、考評結合的多元評價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涉農培訓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指導區縣運用地方教育附加統籌資金支持農業類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吸納青年農民參加職業見習,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青年農民生活費補貼,按規定給予見習單位帶教費補貼,并為學員購買綜合保險。 (四)進一步完善本市農業領域的職稱政策。將農民合作社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主體,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區縣人社部門、農業部門應指導合作社組織和鄉鎮,對申報人的基本條件、任職時間等進行認定,并為合作社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提供便利。進一步完善農業和郊區工程系列各中級評委會的評審辦法,繼續鼓勵具有農村集體職稱的人員在提高專業學歷、參加繼續教育等基礎上,通過評審取得國家統一的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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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行傾斜政策,加大引進和穩定郊區公共服務人才的力度 (一)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的專業技術人才工資收入激勵機制。對農村公益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各區縣先在核定的總量內進行調節,如本區縣核定的總量內已無調控空間,在鎖定單位和人員的情況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過本區縣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額度的總量。若農村、邊遠地區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需進一步增加績效工資水平,由區縣人社局、財政局商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確定。增加的額度重點向農村和邊遠地區的教師、醫生、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傾斜。指導區縣制定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向農村公益性事業單位傾斜的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 (二)完善基層衛生和農技單位專技崗位結構比例管理。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衛生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標準〉的通知》(滬人社專發〔2014〕17號),將鄉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調整為最高不超過45%,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提高到6%-10%。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類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標準〉的通知》(滬人社專發〔2014〕16號),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類事業單位的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調整為最高不超過45%,并可設1個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三)完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收入增長機制。完善本市“三支一扶”、“大學生到村任職”、“大學生服務社區計劃”等大學生基層服務項目的保障機制,逐步建立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活待遇增長機制。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指標的增長情況,對月生活待遇標準和政府獎勵標準等進行適時調整。 本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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